对案件案由作出准确认定有利于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可以间接改变诉讼的走向,甚至对于案件的胜败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案由的确定与选择值得每一位诉讼律师认认真真地对待,仔细斟酌,以此提高律师的诉讼技巧,更大化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由是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区分此案彼案、此类案件与彼类案件的重要参考,反映的是案件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能够最终靠选择案由的方式来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与审判的逻辑,起诉时案由的选择不同,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别。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要慎重选择比较适合的案由,力求自己的权益最大化。
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标公司)系生产、销售金属丝网、交通护栏的企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壮大,技术力量、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能力等均名列行业前茅,生产的产品有声屏障、立柱、隔离栅、护栏网等。为了使钢构件表面附着锌层,从而起到防腐的目的,河北金标公司采用热镀锌也叫热浸锌和热浸镀锌工艺,具体种类包括丝网镀锌、护栏板镀锌、立柱镀锌等。为了替代热镀锌等落后工艺,符合环保要求,2015年8月10日,河北金标公司与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百慕公司)签订《VCI加工公司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及附件《材料单价及年VCI产品采购量》。约定中航百慕公司为河北金标公司提供替代热镀锌工艺的技术服务,如中航百慕公司产品和技术符合质量发展要求并达到国家检验测试标准,河北金标公司将使用新材料替代热镀锌工艺并作为销售代理销售中航百慕公司新材料。协议中约定“河北金标公司需按时支付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签约5日内支付保证金100万元,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万元技术服务费,此后每年支付一次;河北金标公司应在被授权使用范围内具备市场、客户、产业集中度、厂房、设备、资金等资源。”签约后河北金标公司向中航百慕公司交付100万元,交易明细备注为货款,中航百慕公司举证称曾开具的发票,并注明性质为技术服务费。
2015年10月8日,河北金标公司与中航百慕公司共同针对VCI产品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河北金标公司提出的技术问题最重要的包含:尽快确定浸锌方案,编制VCI企业标准并提供VCI交通部防腐检测报告,解决H型钢喷涂粉末后底漆附着力差、涂层硬度达不到客户真正的需求等问题,考虑所有工件全部采用浸涂工艺是不是满足河北金标公司生产需求,如涂料研制成功,产品是不是能够正常供应等。双方明确存在的技术问题为20天前喷涂的工件出现较为严重的锈蚀现象,可能的原因为喷涂厚度较薄、工件结构较为复杂存在漏喷现象、工件表面处理需加强等,需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找到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河北金标公司要求中航百慕公司确定浸涂底漆及浸涂面漆的生产时间,编制针对河北金标公司的企业标准,对成熟产品先进行样块实验,产品定型后讨论喷涂流水线等。
2016年10月21日,双方再次形成会议纪要,预计10月底可完成附着力单项检验,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护栏板全项检测,争取在12月完成。纪要显示当时中航百慕公司仍在进行涂装实验和确定新方案。2017年8月8日,河北金标公司致函中航百慕公司,称中航百慕公司收取定金后提供的产品无法达到技术方面的要求,河北金标公司因没办法使用造成损失,多次沟通仍无法提交国家权威部门出示的检测报告,使河北金标公司无法推广产品,合同约定没办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交付的保证金100万元。同年8月16日,中航百慕公司回函称河北金标公司未按约支付2015-2016年的技术服务费200万元,收取的保证金并非债务,其认为自身的义务为辅助河北金标公司工作,行为应在河北金标公司处实行,但河北金标公司未尽主要实行义务,故其无法辅助施行;其提供的产品合格,已与河北金标公司产品完成匹配试验,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测试报告的出具时间其无法控制,其已提供了交通部通信交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VCI符合防腐涂料检测报告;中航百慕公司提出河北金标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采购不低于500万元的产品,未支付服务费,故不能退还保证金,并表示鉴于河北金标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其将面访或致函河北金标公司当地环保部门,明确双方合作结束。
2018年7月5日,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河北金标公司在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开庭时对本案的案由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张1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货款;而中航百慕公司却主张河北金标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性质为保证金。
2019年7月21日,河北金标公司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王现辉律师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律师经分析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不完全体现为技术服务且打款性质备注为货款,但本案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及后续的履约情况,本案应定性为知识产权纠纷,具体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19年7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河北金标公司主动提出本案性质问题,认为100万元属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范畴,因此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即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7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准许河北金标公司撤回起诉。
在撤诉后,河北金标公司以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重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解除河北金标公司与中航百慕公司签订的《VCI加工公司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及附件《材料单价及年VCI产品采购量》;2)判决中航百慕公司返还河北金标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以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2021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河北金标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4月2日,中航百慕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于2021年8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
1. 河北金标公司支付的100万元为何种性质?(河北金标公司认为该款是技术服务费,中航百慕公司认为是保证金)
因中航百慕公司的涂料始终未能达到河北金标公司的要求,河北金标公司既无法在自身产品上使用中航百慕公司的涂料,更没有办法进行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8月,约定第一次交付技术服务费的时间为同年12月,合同的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即双方在签约时在6年合同期内给中航百慕公司留出了一段时间,使其可以依据河北金标公司的要求调整产品的性能,但技术讨论纪要证实,直到2016年10月,中航百慕公司的产品仍不符合河北金标公司的要求,仍在做试验和确定新方案,河北金标公司亦一直不能正常使用中航百慕公司的涂料,合同签订已超过一年,但基础技术方面的要求未能实现,河北金标公司未继续向中航百慕公司交付技术服务费的行为因此产生,亦有合理依据。后中航百慕公司先行要求河北金标公司交付服务费,河北金标公司遂提出因中航百慕公司违约,其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费,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的根本原因系因中航百慕公司的行为造成。中航百慕公司在庭审中称其产品未达到标准系因为河北金标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工件标准,但在双方的技术讨论记录中,河北金标公司提出中航百慕公司需解决的技术问题非常明确,针对工件的要求则非常笼统,本案证据中并无中航百慕公司向河北金标公司明确要求如何加强完善工件的内容,其向河北金标公司催款的信函中及后期回复中亦未提及此节,故本院对中航百慕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无论该款系何种性质,现中航百慕公司均无理由不予退还。在中航百慕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河北金标公司要求的技术和产品的前提下,如该款是保证金,合同解除后理应恢复原状,予以退还;如该款是技术服务费,河北金标公司的技术目的未能实现,仍应退还。关于中航百慕公司所称即便研制不成功,亦应支付其人员参与工作的费用,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河北金标公司应对中航百慕公司产品不能达到合同要求需一同承担何种责任,中航百慕公司要求扣除人员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河北金标公司的100万元款项在中航百慕公司处搁置已超过5年,即便发生了人员费用,其利息收益应已足够抵偿。
一、确认原告公司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VCI加工公司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及附件于2017年8月解除;
二、被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中航百慕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双方于2021年8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中100万元属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范畴,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因此双方之间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属于技术合同纠纷,理由如下:
2015年8月10日,中航百慕公司与金标建材公司之间签订《VCI加工公司技术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中航百慕公司授权金标建材公司使用产品和技术”,第二条约定“中航百慕公司授权金标建材公司使用其品牌、商标、专利销售甲方的VCI产品,承揽金属表面加工业务和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第五条第1款约定“综合技术服务费作为金标建材公司使用中航百慕公司品牌、商标、技术、专利、新产品延伸、非货币性资产等的使用权”,第五条第2款约定“在合同期满或此项技术和VCI 材料已经确实落后而中航百慕公司不能提供替代技术,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后 10内中航百慕公司退还保证金给金标建材公司”,第六条第1款规定“中航百慕公司为金标建材企业来提供综合技术服务,授权金标建材公司使用 VCI复合涂料相关的中航百慕公司商标、技术、新产品、非货币性资产等的使用权。具体另行签订《品牌和商标使用协议》”,第2款规定“在收到金标建材公司综合服务费及保证金后一个月内,提供给金标建材公司商标和相关专利使用权的授权书”,第3款规定“中航百慕慕公司协助金标建材公司设计VCI涂装生产线,负责配合金标建材公司进行工艺调试和售后技术服务。”第4款“按金标建材公司要求的时间及时供应金标建材公司合格产品,积极帮助金标建材公司进行生产 线升级换代,做好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并做好VCI材料及产品在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推广、认证和以后的技术上的支持。”第6款“中航百慕公司协助金标建材公司解决 VCI涂装生产线丝网生产中的交叉点死角防腐问题,完善工作浸涂工艺”。第七条第8款约定“采购中航百慕公司产品,金标建材公司需要求支付材料款,现款现货”。根据上述约定可知,双方之间为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为中航百慕公司向金标建材公司提供VCI产品及技术,达到金标建材公司相关丝网可以喷涂中航百慕公司新型涂料之目的,金标建材公司向通过招投标向交通主管部门销售相关丝网产品,积极使用并推销中航百慕公司新型涂料产品。可见,双方之间系由中航百慕公司应向金标建材公司提供成熟技术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在本案中,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先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管辖裁定,案件移送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而后原告撤回起诉,在更换案由后重新提起诉讼,在此后又经历了一审判决、二审调解方尘埃落定。历时之久,笔者作为代理人,感触良多。
本案在变更案由之前,对于支付的1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一直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过对案件的抽丝剥茧,笔者发现,虽然河北金标公司支付给中航百慕公司的银行转账凭证写的是货款,但实质上该款项属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的范畴。由此,案件的案由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这对于后续案件的处理起着决定性作用。
通过本次案件,也让笔者深刻感触到案由对案件审理的重要性。民事案件中案由是案件的核心,其反映的是所涉及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对于法院公正的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律师认为案由的确定是法官的职责,律师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其实恰恰相反,律师在对案由的确定上大有可为,有些甚至能够直接引发诉讼的胜败。对案件案由作出准确认定有利于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可以间接改变诉讼的走向,甚至对于案件的胜败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案由的确定与选择值得每一位诉讼律师认认真真地对待,仔细斟酌,以此提高律师的诉讼技巧,更大化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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