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湖南高院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十大典型事例。这些事例触及轨道交通商业秘要、热播电视剧、文献数据库、搜索引擎、冒充产品等多个新鼓起的工业及要点范畴,足够体现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保护立异效果,保护公平竞争市场次序的担任作为。一块儿来看看吧~~
莫某某系涉案1256篇著作的作者,《我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系我国知网的运营者。莫某某发现,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著作录入入我国知网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并经由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库总站”向大众传达,遂申述至法院,恳求判令学术期刊公司中止侵权并补偿300万元。
学术期刊公司辩称,莫某某已就其间257篇著作在我国知网总站的传达行为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申述讼,本案对该部分著作的申述归于重复诉讼,知网对其他著作的传达亦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以为,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在浙江图书馆“知网数据库总站”揭露登载涉案文章,构成侵权。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包等与我国知网不完全相同,学术期刊公司关于重复诉讼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学术期刊公司已将涉案著作删去,一审法院判定学术期刊公司补偿莫某某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5.12万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信息网络传达行为的同一性检查要点在于被诉侵权人就同一著作施行了几回“供给”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被前诉审理的“供给”行为所掩盖。
而文献网络数据库的运营形式决议了其对著作的“供给”行为中心在于主数据库对著作的录入和揭露,镜像数据库的建立是对传达规模的扩展而非新的传达行为,故著作权人就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达行为向数据库运营者提起了在先诉讼后,再就其镜像数据库同期传达同一著作的行为向该数据库运营者提起信息网络传达权侵权之诉的,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经侵权著作总数的扣减和单篇著作补偿标准的进步,二审法院终究保持一审的实体裁判成果。
本案归于知网系列案的衍生案子。关于涉案部分著作,原告在同一时期别离取证了知网总站及镜像站的传达行为,先就知网总站的信息网络传达行为分端口三次提起了信息网络传达权侵权之诉,再就单个知网镜像站对相同著作的信息网络传达行为另行提申述讼。本案以信息网络传达行为中的“供给”为锚点,结合网络数据库渠道的运营形式以及镜像数据库自身并不直接录入著作,而是经由动态更新与主数据库在内容上保持一致的产品特性,确认同一时期内镜像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达行为与主数据库具有同一性,并据此确认原告就同一著作对主数据库的传达行为维权后再就镜像数据库同一时期的传达行为提申述讼构成重复诉讼。有利于防备著作权人就同一著作针对同一主数据库的数千镜像站点别离维权,引导权力人理性维权、诚信诉讼。
一起,本案针对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渠道的信息网络传达权侵略权力的行为,在确认补偿数额时考虑了著作数量和类型、作者及著作知名度对权力人丢失的影响、侵权人的运营规模等对侵权获利的影响、侵权人的侵权片面成心程度对补偿数额的影响以及权力人的合理维权开支等要素。还提出,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渠道客观上承当了传达学术、促进科学研究的功能。在依法保护作者享有的著作权,鼓舞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著作创造与学术研究的一起,应统筹保护信息时代开展下各类型渠道的正常运营次序,鼓舞渠道对学术著作合法广泛传达,促进文明昌盛与科研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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