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890,466,611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211,800股后的总股本889,254,811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2,280,769.7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68%。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锦纶纤维是世界上出现的第一种合成纤维,其化学名为聚酰胺(PA),俗称尼龙(Nylon)。与其他化学纤维相比,锦纶在强度和耐磨性、吸湿性等方面具有突出特点,其大范围的应用于服装行业中的超轻风衣、冲锋衣、羽绒服、瑜伽服、速干衣、防寒服、休闲夹克、运动服、户外帐篷、睡袋、登山包、袜子、蕾丝内衣、束身衣、运动内衣、婚纱礼服等;此外,还大量应用于军工、航空航天等工业领域,如应用于制作特种防护安全用品、安全气囊、安全带、降落伞、轮胎帘子布、土工基布等。
2023年,我们国家的经济恢复发展,呈现回升向好态势,供给需求稳步改善,为纺织化纤产业链平稳运行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条件和积极支撑。在此背景下,化纤行业全年经济运作情况呈现积极向好的趋势:一是行业产销基本稳定,市场相对平稳;二是化纤出口保持增长态势,出口量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三是行业运作状况环比逐步改善,特别是下半年效益改善明显;四是高性能纤维和生物基纤维行业持续稳步发展。
根据中国化纤协会统计,2023年化纤产量为6872万吨,同比增长8.5%,其中绵纶产量432万吨,同比增加5.4%。
公司自 2001 年创建以来,始终深耕锦纶产业,逐渐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目前已形成锦纶纺丝、织造、染色及后整理一体的完整产业链。公司专注于尼龙 6、尼龙 66 及尼龙环保再生系列新产品及其他化纤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能够为全球客户定制、开发环保健康、户外运动、特种防护等多系列高档功能性面料,公司基本的产品为锦纶长丝、坯布和功能性成品面料。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别主要生产锦纶长丝、坯布和功能性成品面料,其中嘉华尼龙主要是做锦纶长丝的生产业务,台华新材、福华织造和华昌纺织主要是做坯布的织造业务,高新染整主要是做功能性成品面料的染色、后整理业务,陞嘉公司主要是做锦纶长丝的贸易业务,福华面料主要是做锦纶成品面料的贸易业务。通过一体化的运作优势,加强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益。
公司生产锦纶长丝的主要原材料为锦纶66切片和锦纶6切片。公司采用市场化自行采购模式,设立了联合采购中心,联合采购中心负责汇总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的采购需求,负责对外大宗材料如锦纶切片的采购的信息收集、集中谈判;供应商筛选、签订合同、验货入库、材料检验、质量投诉、退换货等具体材料采购业务流程由各主体公司独立执行。
公司生产锦纶长丝的主要原材料锦纶切片从国内外大型供应商处采购。公司生产锦纶坯布的主要原材料锦纶长丝部分由子公司嘉华尼龙供应,部分对外采购。公司生产锦纶成品面料的主要原材料锦纶坯布大部分由公司本部台华新材及子公司福华织造等供应,少量对外采购。
公司的产品品种规格较全,产业链完整,为了长期保持市场渗透率和大、中、小不一样客户的覆盖面,根据不一样的产品销售特点,公司采取了以销定产和根据市场情况提前备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
具体来说,公司的锦纶成品面料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锦纶长丝和锦纶坯布采取以销定产和常规产品提前备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对于市场上需求总量较大但需求批次零散和需求批量较小的常规品种的产品,公司会进行提前生产备货。
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公司母公司及各子公司均设立了销售部门,负责产品营销售卖。除自产自销外,公司同时承接少量的受托加工业务,为客户提供的坯布进行染色和后整理。公司产品营销售卖以境内为主境外为辅。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09,385.20万元,同比增长27.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911.45万元,同比增长67.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6,372.97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88.93%。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1,055,997.84万元,较报告期初增长39.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45,237.93万元,较报告期初增长8.99%。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建明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1-12月的发展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计提2023年度信用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期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期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开展业务所需,交易价格也在遵循市场定价的基础上,与关联方协商确定,合理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担保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担保计划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监事按照其所在公司担任职务领取薪酬,不另外就监事职务在公司领取监事薪酬。
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和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情况,董事会决定对相关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考虑了公司的详细情况,既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参见2024年4月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登记手续。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单位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做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额和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合并计算。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7,142.55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对外部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
● 特别风险提示: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占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4.82%。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为满足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及授信计划,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做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被担保子公司全部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
本担保计划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公司2024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的预计,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本次担保计划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审慎原则对各担保事项做审批和管理。上述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与质押等担保形式,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如发生超过预计总额度的担保,则按照有关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本次担保计划事项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各子公司2024年资金安排和实际的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的利用及灵活配置资源,满足公司的资金需要,提升公司决策效率。本次担保计划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以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赞同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547,142.55万元,占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2.94%,全部为公司对全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20,000股回购价格为2.91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15,000股回购价格为6.27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21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年6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在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2)。
3、2021年7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5)。
4、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1年8 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依据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18元/股调整至3.01元/股;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6.54元/股调整至6.37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做了核实。
8、2022年9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1,850,040股。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760股。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9、2022年10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10、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65,854股。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依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 3.01 元/股调整至 2.91 元/股,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 6.37 元/股调整至 6.27 元/股。 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做了核实。
12、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动离职,1名预留授予对象主动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35,000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对上述3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2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15,000股)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全额解除限售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依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出现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非因上面讲述的情况而离职的,自情况出现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依据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至2.91元/股,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至6.27元/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2.91元/股,涉及股份数为2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6.27元/股,涉及股份数为15,000股。本次公司拟用于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的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890,431,611股,具体如下:
注:“变动前”总股本为2024年3月31日的总股本,公司“台21转债”处于转股期,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因素,35,000股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赞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和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
根据公司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情况,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赞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产金额来源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赞同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因素,合计35,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能满足相关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赞同公司对该部分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于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依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别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别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可采取现场、邮寄和传真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联系电线、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孙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综合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资产收购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含外币)、中长期贷款、信用证、保函、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银行票据等;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孙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同时,为提升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次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授信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计提2023年度信用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所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相关交易的预计额度是公司结合市场行情报价及交易情况做的合理预测,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沈卫锋、沈俊超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在公司担任职务领取薪酬,不另外就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企业独立董事津贴为8万元/年(税前)。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企业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企业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21、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相关条款做修订,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09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承销总干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来进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6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期限6年。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59,374.60万元。该款项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2账户。另扣减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评级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207.45万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9,202.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1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0006号)。
2023年度,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398.37万元,补充流动资金2,749.31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当年存款利息收入5.12万元,当年支付银行手续费0.1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监管,本公司连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连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贵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做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存放募集资金的 3 个专户已全部销户,详细情况如下:
2022年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4,212.23万元、138.58万元分别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7日出具《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0014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合理调度优化各项资源,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考虑到项目已结束,企业决定将此资金转为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2,749.31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注销了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本公司已经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注:“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资本预算为依据确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和回购股份期间内,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49,139,837.2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890,466,611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211,800股后的总股本889,254,811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2,280,769.7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68%。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分配方案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金额根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数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确定。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23年度信用与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公司2023年度(以下简称“本期”)计提减值准备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为更加线年度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各类资产进行了清查、分析和评估,对部分有几率发生信用及资产减值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进行一定的信用减值测试,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32.38万元,收回或转回31.81万元,转销或核销坏账准备120.12万元。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另外的应收款进行一定的信用减值测试,本期另外的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41.79万元。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相应减值测试,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203.07万元,转销或核销6,650.79万元。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持有待售资产进行相应减值测试,本期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58.90万元。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减值测试,本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1.38万元。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计入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42.36万元,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7,273.35万元,将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7,515.71万元。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成果,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审议,同意本期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期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业务发展的需求,关联交易符合法律和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施清岛、吴谨造、吴谨卫、施梓钜、沈卫锋、沈俊超回避了表决。
本次交易事前告知企业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公司所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相关交易的预计额度是公司结合市场行情报价及交易情况做的合理预测,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80万元,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如下:
2024年度公司预计在市场行情报价不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不超过9676.31万元。
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沙河二路与化工三路交叉口200米路南6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研发技术;纺纱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平顶山市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CEO沈卫锋之弟沈卫平控制的公司,沈卫平持有其92.50%股份。
截至2023年末,平顶山市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55,753.44万元,净资产22,868.18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25,306.44万元,净利润451.78万元。
经营范围:纺织品的生产;纺织原料的销售(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嘉兴市华亚织造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CEO沈卫锋之弟沈卫平控制的公司,沈卫平持有其90.91%股份。
截至2023年末,嘉兴市华亚织造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4,625.56万元,净资产2,965.59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9,005.14万元,净利润61.28万元。
经营范围:纺织品印染加工;化纤织品的生产;化学纤维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嘉兴市庆联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CEO沈卫锋之弟沈卫平控制的公司,沈卫平持有其70%股份。
截至2023年末,嘉兴市庆联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8,028.26万元,净资产2,353.78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22,573.90万元,净利润-936.62万元。
经营范围:商品质量检验与认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翻译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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