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正在改变世界的方方面面。这种改变当然不会只局限在国内,在国际层面,它也会展现出自己的力量。
几年前,我们在讨论国际贸易问题时,所关注的对象都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品或服务,万吨巨轮、密集的集装箱然而,随着近年来数字化的推进,慢慢的变多的交易在数字平台上发生,以数字形式出现的商品和服务开始成为了贸易的对象,数字贸易作为一个全新的贸易领域得以蓬勃兴起。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数据,2019年全球数字贸易规模已达到了31925.9亿美元,其规模举足轻重。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肆虐,实物贸易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促使各国对数字贸易给予了更多的重视。数字贸易的发展的新趋势已经奠定,即使在疫情过去之后,这种趋势也不会扭转,其在贸易整体中扮演的角色将会慢慢的重要。
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同时也是一个数字化的经济大国。因此,数字贸易的崛起应该会给中国带来更多的机会。但与此同时,数字贸易和实物贸易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多不同,玩法上存在着很多差别,因此要抓住其展现的商机,需要的条件和传统条件也有很大的区别。从政策角度看,为促进和扶持数字贸易的发展,也需要采用与传统不同的政策工具。
那么,究竟我们该如何才能把握住数字贸易所带来的机遇呢?恐怕这还要从理解数字贸易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开始。
在现实中,很多重要的概念都很难被确切定义。例如,现在到处都在讨论数字经济,但究竟什么是数字经济,却始终没有形成共识。据不完全统计,相关的定义多达数十种,每一种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也有一定的局限。同样的,关于数字贸易,不同文献中的表述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一些观点认为,定义数字贸易的关键在于贸易交付的对象,只有那些以数字形式交付的贸易才应该被归为数字贸易;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数字贸易应该包含更为宽泛的范围,所有被数字技术赋能的贸易活动都应该被归入到数字贸易的范畴当中来。当然,也有一些观点对于数字贸易的理解介于两者之间。例如,由OECD发布的一份政策报告就把数字贸易定义为以数字产品作为交付对象的贸易与服务贸易中数字服务贸易的总和。
从现实的角度看,以上这几种定义都是各有意义的,因为它们所刻画的事实上是数字贸易的不同层面。我们知道,在描述数字经济时,经常会把数字经济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这两个层面,前者表示由主要由数字技术形成的产业,而后者则表示由数字技术赋能而形成的新产业形态、新商业模式。套用这种划分,我们也可以大致上把那些以数字形式交付的贸易称为“数字贸易化”,而把数字技术赋能贸易所产生的新贸易形态称为“贸易数字化”。类似于在实践当中“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政策,区分“数字贸易化”和“贸易数字化”也可以为我们在考虑相关政策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从直观上讲,数字贸易和传统的贸易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或许可以从“本质”(nature)、“货物”(product),以及“角色”(actor)这三个维度入手进行分析。其中,所谓的“本质”,考虑的是数字技术究竟怎样影响了贸易的发生;“货物”指的是数字经济条件下,贸易的主要对象发生怎样的变化;而“角色”则是受数字技术影响,贸易活动参与者的变化。如果能对这三个维度有所把握,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对数字贸易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了。
先看“本质”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贸易的整个流程和传统情形相比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了很多新的特征。其中,如下几个特征是最为重要的:
一是线上的、电子化的订单获取已经逐渐成为了主流。传统条件下,参与贸易的各方之间要达成一个订购合同,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的线下磋商,其交易成本通常是巨大的。而在数字经济形成之后,电子商务取代了传统的商务形式,让商家取得订单的难度大幅降低。原本需要复杂的线下互动才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只需要几个简单的线上操作就可以实现,交易成本被大幅降低了。
二是平台开始在贸易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传统条件下,贸易的开展多是贸易各方之间单独进行的。如果中国的企业A想要和美国的企业B开展业务,则这两家企业之间需要单独谈判,就贸易活动的各种细节进行磋商。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开始成为了贸易过程中的关键角色。这种交互形式的改变会对整个贸易过程的效率带来很大的提升:如果贸易是一对一进行的,那么很多有关贸易的合同需要单独拟定,由此会产生很大的签约成本;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违约行为通常很难被制约,因此带来的纠纷会给贸易的参与者带来很大的困扰;除此之外,很多与贸易相关的配套工作也需要贸易的双方自己进行投入,这在经济上也会造成很大的浪费。而如果贸易是经由平台开展的,那么上述的几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贸易各方不仅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标准流程来鉴定和履行合同,省去不必要的成本,还可以享受由平台提供的风险担保以及其他的配套服务。这不仅能让整个贸易的过程变得更为方便,还能让贸易变得更加安全。更为重要的是,当有了平台后,贸易参与者寻找合作伙伴将会变得更加容易。过去,一个企业要为自己的产品寻找到买家可能是十分困难的一件事。而现在,它只要把产品的信息挂在平台上,就很容易吸引到客户上门,很多原本无法实现的贸易都可能会在平台环境下被创造出来。
三是数字化也对商品的交付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传统的贸易条件下,商品的交付往往需要通过大规模的集中货运来实现,货轮、货机是贸易得以完成的最重要条件。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则有大批的货物交付可以通过数字方式直接实现。比如,如果腾讯做了一款游戏,在日本进行发售,那么日本的用户只需要在手机的应用商店里面直接进行交费下载即可。从理论上讲,这个游戏的售卖就是一次国际贸易,在这个贸易过程中,并没有什么出现装满货物的集装箱,而只有几百MB的数据在网上进行了传输。
再看“商品”。在数字经济时代,贸易的对象商品(包括服务)会发生两个显著的变化:
一是在供贸易的商品中,其数字化的含量会出现大幅度的提升,数字化因素对于贸易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以手机为例,在过去,决定哪些手机被贸易的最关键因素是手机的硬件。但在数字经济时代,软件的角色则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接近的硬件配置之下,苹果手机的价格一般会比其他品牌的手机高上很多。造成这个现象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苹果内置的iOS系统要比其他手机自带的系统更为稳定,因而消费者愿意为此付出更高的价格。
二是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兴起。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作为一种要素,数据自然要在市场中,包括是跨国的市场中进行流动,这就使得它本身也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产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贸易的发生形式和一般商品或服务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现实中,大多数商品会在一个显性的市场上以一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而数据则不同,除了极少部分产品化的数据外,多数的数据都是在一种隐形的形式下进行交易的,而这种交易通常不会被视为是一种贸易。举例来说,一个人在英国使用脸书,并从中获得了信息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他并不支付任何的费用,因而这个活动一般不会被视为是贸易。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活动进行拆解,就会发现其实这个人和脸书之间已经进行了复杂的贸易活动。他先是把自己的信息要素提供给了脸书,脸书把这些信息作为要素,用于其广告服务。脸书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实是对用户提供生产要素的一种回馈,但这个回馈的成本却是由广告商来承担的。换言之,这个简单的过程,事实上已经蕴含了用户、广告商和脸书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多重交易。一般来说,如果广告商和脸书不在同一个国家,那么脸书为广告商提供的广告服务会被视为是一种服务贸易,但脸书和用户之间关于数据的交易却很少被认定为是一种贸易。显然,如果我们忽略这一过程,那么对于整个贸易的理解就会大有欠缺,相关的政策也会难以开展。
最后再看“角色”。在数字经济时代,贸易的参与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国际贸易主要是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因而贸易的主要参与者当然是企业。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也会参与到贸易当中,但在多数情况下,它们都会选择一些企业来作为自己的代理商。对于这类情形,我们仍然可以将贸易的主要参与者视为是企业。然而,在数字经济兴起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以企业为主体的贸易形态被解构,更为微粒化的消费者加入到了贸易活动当中来,B2C、C2C等新的贸易形态开始出现。举例来说,现在很多海外的企业或个人都在淘宝上开店,如果我们从这些店铺购买了商品,店主就会从海外将商品寄到我们的手中。这样一来一去,我们就参与了一次国际贸易。类似这样的交易在现在看来是司空见惯的,但如果把时间往回推上几十年,那就几乎是无法想象的事情。
我们可以用一个实例来说明数字贸易和传统贸易的不同。在非洲的卢旺达,咖啡是支柱性的产业。据统计,每三十个卢旺达人中,就有一个是靠种植咖啡谋生的。去年,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航班大量停飞,国际货运价格翻倍,卢旺达咖啡的传统目标市场欧美市场的订单锐减,广大卢旺达咖啡种植户的收入遭到了巨大冲击。情急之下,卢旺达的农户想到了通过用中国的直播电商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广。在卢旺达方面的请求之下,带货达人薇娅进行了一场直播。结果仅仅用了一秒钟时间,三千斤来自卢旺达的Gorillas咖啡豆就销售一空可谓是名副其实的“秒空”。据说,这一秒钟的销售数量,大约与这个品牌一年的产量相当。
我们暂且不去感叹薇娅超强的带货能力,只把注意力放在数字经济对于贸易的改变上。在这个例子中,卢旺达原本的咖啡贸易模式就是传统贸易模式的一个缩影。卢旺达国内的企业先从农户手里把咖啡豆收上来,然后再从欧美市场上寻找客户,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咖啡会通过空运或海运的途径集中运到欧美市场,然后再分装、零售,最终到消费者手中。贸易的发起主要在线下,贸易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贸易的交付方式是集中的。而相比之下,薇娅的这场直播带货则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贸易过程。贸易的发起是在线上,中国的消费者通过平台和远在卢旺达的咖啡企业之间直接订立了合同,合同成立后,这些咖啡被通过物流分散地运输到了中国的各地。所有的一切,都和传统的贸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随着数字贸易的兴起,国际贸易的格局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在决定贸易格局的过程中,每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是至关重要的。所谓比较优势,通俗地来说,是一个国家生产某种商品的机会成本状况。早在十八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就已经指出,如果每个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比较优势来进行贸易决策,就可以在国家层面上让所有国家的福利状况获得提升。为了论证这个观点,他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和英国相比,葡萄牙在生产酒和毛纺织品上的绝对生产力都更低,但葡萄牙在酒的生产商有比较优势,也就是说在酒的生产上,它和英国的差距要相对小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葡萄牙全力生产酒,而英国全力生产毛纺织品,最后再通过贸易进行交换,就可以让两国对两种货物的消费总量都实现提升。尽管李嘉图的理论是一个“应然”的判断,但这个几百年前观点却和“实然”后果存在着惊人的一致性很多实证研究表明,在现实中,各国通常会选择和本国比较优势相一致的贸易结果。
那么,这个决定贸易结构的比较优势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但一般大家都认为,一国的资源禀赋会是决定该国比较优势的重要力量。举例来说,如果一国的劳动力资源相对丰沛,那么在通常情况下,这个国家就会在生产劳动力密集的商品上更有比较优势;而如果一国的资本相对充足,那么它就更有可能在生产资本密集的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关键的生产要素,因此它在决定比较优势,乃至决定贸易结构的过程中,就必然会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比较优势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依然成立,那么数据资源相对充足的国家将更应该在贸易分工中承担数字化含量更高的产品的出口,而相对来说,一种商品的数字化含量越高,其附加值也就越高,利润空间也就越大。
从总体上看,一国数据要素的多寡,大致上取决于三个要素:一是该国的人口基数。这决定了该国可能产生的数据的多少。二是该国社会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活动越多,产生的数据也就越多。三是该国关于隐私和数据的法律和法规状况。经济活动只有被观察、记录,才能形成数据。如果一国对于隐私十分重视,对于数据搜集和使用的数据过多,就可能在同等条件下限制其数据的积累。
从我国的实践看,由于我国的人口技术庞大,互联网活动频繁,加之在隐私问题上比欧美等国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因而在对数据资源的积累上,我国占到了很多的先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在包括人工智能产品在内的不少数字化商品上就占有了很大的比较优势。在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这个优势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机遇。如果能够用好这个机遇,就能保证我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现贸易的持续发展。
除了对于在数据资源上的比较优势之外,数字贸易的兴起还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机遇。例如,更为微观的贸易形式有可能让我国的商品更容易地绕过某些国家所设置的壁垒。同时,由于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基础非常好,因此数字贸易的发展意味着国际贸易的门槛对于我国企业来讲出现了大幅下降,很多原来并不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都可以在未来从事到这个活动中来。
还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数字贸易是一个新事物,因此与之相配套的很多贸易规则都还没有形成。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数字经济大国,中国在目前的阶段将更有机会介入到这个规则的制定中去。如果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对我们更为有利的规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破西方国家对贸易话语权的垄断。
那么,面对数字贸易的发展,我们又该怎么样应对呢?这个问题应该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分别进行思考。
从企业层面看,数字贸易的兴起无疑带来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它们要做的无非是两点:一是积极拥抱数字贸易,用数字技术帮助自己寻找商机。由于数字技术事实上正在重构传统的贸易过程,因此其中兴起的各种机会是非常多的。如果可以利用好这个机会,那么企业就能够获取比较丰厚的回报。二是利用好中国数据资源丰富这个比较优势,开发出对应的产品。例如,一些人工智能企业可以利用中国丰富的数据资源训练自己的产品,根据数据对缺陷进行修补,对功能进行完善。由于现有的以机器学习为主的人工智能的性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训练用的数据,因此在接近的技术条件下,中国的人工智能企业将有可能训练出比国外同行更好的产品。类似的优势,是必须抓住的。
从政府层面上看,要做的就比较多了。一方面,政府需要积极地利用产业政策对数字贸易进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完善对应的制度,为数字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先看产业政策。由于前几年的一场“产业政策大辩论”,产业政策这个词在中国的名声并不算太好。但事实上,产业政策的恶名很大程度上来自于那场辩论中对于产业政策概念的误解,即认为产业政策就是偏向性的、挑选优秀者的政策。但产业政策的含义远不止这些,除了偏向型的产业政策之外,支持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基础技术的研发,都是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事实上,在欧美的一些政策文件中,还专门强调了它们所指的产业政策是普惠性的政策,而非偏向型的政策。
具体到数字贸易上。要让我国未来能在数字贸易上获得优势,最根本的就是要让我国的数字化的经济实力得到增强。而一国的数字化的经济实力到底强不强,一要看这个国家的数字技术设施好不好,二要看这个国家在研发创新领域的能力究竟有多高。而基础设施,以及在基础科研上的投入,往往是企业不太愿意做,或者没有能力做的。对于这些问题,政府理应通过产业政策来进行支持。
再看制度建设。虽然从理论上看,传统的贸易规则对于数字贸易依然是适用的,但很多地方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修订或细化。例如,现在大量的贸易都是经过平台进行的,平台在贸易的过程中也会收取对应的服务费。那么,平台的这种服务究竟是应该归于什么性质?是服务贸易,抑或是其他的什么类别?这一点就需要搞清楚。又如,当我们从一个境外的电商网站下载了一个3D打印文件,并在国内进行打印后,这个商品的原产地究竟应该算是哪里的?如果出了问题,应该找谁?类似问题,看似旁支末节,但对数字贸易的实践却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研究相应的规则也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当然,相比于上述这些制度问题,更重要的一类问题是关于数据的。如前所述,在数字贸易条件下,数据是决定一国比较优势,进而影响一国贸易结构的重要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数据的政策,同时也会成为数据贸易条件下的贸易政策,因而是十分需要注意的。目前,关于数据,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数据的产权究竟应该如何划定?数据的价格究竟应该如何形成?在搜集和使用数据时,隐私的保护应该放在怎样的位置?对这些问题中任何一个回答的状况,都会对我国在数字贸易上的比较优势产生巨大的影响,但与此同时,任何一个问题又都涉及到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因而并不容易处理。在这种状况下,政策制定者们为了更好地支持数字贸易的发展,就必须拿出更多的智慧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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