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 信用证 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议付行是接受开证行在 信用证 中的邀请并且信任 信用证 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 单证 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承兑行(Accepting Bank)。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 单证 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和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 单证 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
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通常称为保兑行,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通常,付款银行就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Opener, Accountee)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方,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称开证申请书。根据UCP500第18条规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委托其他银行协助完成此项业务,都是为了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是代申请人办理的,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通常又称为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被用于保证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违约时或某一不确定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受益人(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或是说银行在规定的日期、金额及特定条件愿代进口人承购出口人汇票的保证书。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能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能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可以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能够大大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能增加。信用证申请的人能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允许超出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 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 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 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 D/P after sight)。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债权人)将开具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银行,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人(债务人)所在的分行或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
外汇汇率(Foreign Exchange Rates),也称汇价或外汇行市,是指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比率或比价。外汇汇率是货币价值的对外反映。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能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一般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应载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额;(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7)受款人(Payee),即领受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8)出票日期;(9)出票地点;(10)出票人签字。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拒付证书(Protest)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拒付(Dishonour)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有价证券持有人将证券权利转让予他人时,在证券背面签名表示同意转让的行为。它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付款(Payment)是指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承兑(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Acceptor),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大致分为两种:(1)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2)承兑提示。如系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付款的行为。远期汇票的承兑提示和即期汇票的付款提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对此,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按我国《票据法》,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1个月;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汇票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Pay A Co. only)或“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 not negot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XX公司收取货款。(2)指示性抬头。例如,“付XX公司或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 或 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企业能收取票款外,也可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或“付给持票人”(Pay Hold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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